时间:2021-02-24 18:08:50来源:车评网 作者:指南针点击:
随着网约车经营服务正规化,快速、便捷的网约乘车模式逐渐成为无车一族日常出行的主要选择,同时也创造了就业机会与获取收入的渠道。但因其属出租汽车行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保险理赔纠纷时具有区别于家庭自用车辆的特殊性,那么网约车车主、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车主擅自将私家车变成了营运车辆,出了事故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做法。非营运车辆做网约车
2019年初,小陈驾驶由保险公司A承保的车辆与关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A应被保险人索赔予以赔付,继而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后向关某及涉案车辆承保公司B追偿未果,遂起诉来院。
被告保险公司B辩称,关某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时约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事发时涉案车辆在从事网约车业务,根据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予承担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得以承保车辆被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案涉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运营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依法通知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综上,法院判决关某赔付保险公司A损失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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